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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联合召开了一次社会组织治理创新交流会议。从会议上传出消息,广东省年底即将出台《广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这将改革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变以往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业务指导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这对于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发挥民间力量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较快,截至2008年底,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41.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2.9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8.24万个,基金会1597个,较之1988年增长了近100倍。总体实力逐步增强,我国社会组织2006年底固定资产规模已达到约669.5亿元,总支出约500多亿元,吸纳就业人员500多万人,而且还有数量巨大的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和义工,仅注册志愿者就有2511万人。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组织活动范围已拓展到工商服务业、农业及农村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服务、法律、职业及从业者组织等十几个领域,涵盖了国民经济、学科建设、职业等各个门类和各个专业。
社会组织在我国四个文明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政策限制多,加上我们认识上存在障碍,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目前全球社会组织的数量多达上千万个,各类国际社会组织已超过5万个。发达国家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一般超过50个,如法国110个,德国120个,美国52个;发展中国家一般超过10个,如阿根廷25个,新加坡14.5个,巴西13个,印度10.2个。而我国目前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仅为2.7个,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总体数量偏少。
经费紧张、人才缺乏、能力不足,是我国社会组织普遍遇到的首要问题。美国2006年捐赠额达到2950亿美元,占GDP的2.5%,有1亿多人作为志愿者参加公益活动。我国GDP总量为美国的17%,但我国社会组织动员社会资金规模仅为美国社会组织的0.24%。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实力和能力偏弱。
“政社不分”的现象比较明显,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浓厚。超过1/3的全国性社团存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负责人现象,总人数达到3660人次。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与行政主管部门实际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法人自主性不强,群众代表性不够,被社会上称为“二政府”。部分社会组织行为不规范,自律和活力不足,社会公信度不高。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等对36个国家的比较研究表明,社会组织大约吸纳相当于4550万全职就业人口,占经济活动人口的4.4%,相当于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经济活动规模相当于一个1.3万亿美元的产业,支出相当于36个国家GDP的5.4%。我国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425万人,仅占城镇就业人口的1.5%;支出规模约61.6亿美元,仅占2006年GDP的0.3%。我国社会组织总体经济活动规模、吸纳就业能力和国民经济贡献度不大。
在美国,医疗行业中50%以上的病床设在非营利医院,50%左右的高等学校、60%的社会福利机构都是非营利组织,70%的博物馆、艺术馆和几乎所有的交响乐团都是民间非营利机构。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占到一半以上,形成了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而我国医疗、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事业,仍主要依靠国有事业单位提供,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小。
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制定、登记管理、年度检查、执法监察、协调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级工作的职责,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但全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人员普遍严重不足。从省级层面看,大多数省份登记管理了近万个组织,但除北京、上海等个别地方外,其他省市登记管理机关普遍只有6至8名专职工作人员。从市县层面看,一般都登记管理数百个组织,但全国70%的市县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如浙江省登记了社会组织2.3万个,省级直接管理着1018个,但省级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只有11名工作人员。同时小火箭最新订阅地址查询,管理专项工作经费严重缺乏,执法设备严重不足,出现了重登记、轻管理,对已进入门槛的社会组织无力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的情况,随着社会组织的逐年发展,这种状况将更加突出。
另外,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强化了社会组织的准入条件,带来了多头管理、监管职责难以落实的问题。同时,双重管理抬高了准入门槛,大量社会需要的社会组织因找不到“婆婆”而无法进行登记。而这些“婆婆”往往关起了审批的大门,不愿意给自己找麻烦。所以,能够成立登记的多数是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或间接发起,行政色彩浓厚,许多是业务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被社会上称为“二政府”。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也削弱了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应有的自主性和活力,助长不规范行为,滋生不正之风。这是当前社会组织发展的最大障碍,所以,广东省的突破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社会组织发展、建设与管理工作日益重视。十六届三中全会着眼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四中全会立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六中全会的《决定》谋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放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全局中作出部署。“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重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并把社会组织相对活跃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慈善事业、社会力量办教育、社会参与医疗卫生事业等方面也摆在重要位置。胡锦涛总书记也明确提出,应该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最近就社会组织问题发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讲演。他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不是主仆关系,更不是敌对关系,而是合作伙伴关系。对待社会组织,既不要惧怕它,也不要迷信它;既不要放任它,也不要封堵它;而是要充分发挥它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我们认为,应该尽快调整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同时强化服务管理,规范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政府管理体制要从全能政府向 “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转变,将不该管的事交由市场、社会组织等承担。要改变思维方式,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在党和政府的主持和推动下进行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不是彼此替代、互相冲突的关系,而是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关系。要扩大发展视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统揽和包办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的传统做法,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很难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还限制了社会组织在这些领域的功能和作用。必须积极创造条件,降低门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当前,各级政府要逐步将微观层面的事务性服务职能、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农村生产技术服务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等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职能转移并非政府职能的弱化。
政府资助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源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是资助社会组织的重要方式,也是构建新型政社关系,引导社会组织按照政府意愿、社会需求开展活动的重要手段。要划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将人民群众需求大的公共服务,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在内的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事务性工作,包括政策论证、社会调查、听证、评估等,由“费随人转”向“费随事转”转变,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
税收政策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政府引导、调节和规范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捐赠税收优惠实行普惠制。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社会组织,变目前的“审批制”为“审核制”。凡是经过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益慈善类组织,财政、税务部门不再进行个案审批。同时简化税收减免程序,鼓励个人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捐赠。
扩大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在目前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基础上,在财产税、商品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也应给予社会组织相应的税收优惠。税法中应明确体现出对社会组织的界定、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减免的税种、减免幅度等具体内容。
完善法律法规,是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更高层面的支持和培育。只有把社会组织全面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政府的支持政策才有法可依,加强监管才有章可循。目前社会组织只有行政法规层面的管理条例,有必要启动社会组织法的论证工作,规定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义务、财产问题、治理结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等。要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出台工作。同时,推进行业协会条例等单项立法,并健全社会组织税收、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人事工资等政策,为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建立统一权威的社会组织监管部门。改革双重管理,降低准入门槛,把社会需要的、无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加强监管力量,增加各级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配备执法设备,改变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将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更名为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解决目前登记管理机关机构设置协调性和权威性差的问题,地方各级机构作相应调整。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多的地方,要设立涉外社会组织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财政部门要保障管理工作经费的实际需要,并保障每年相应增长。
实行信息公开和评估制度。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承担了政府职能、接受政府采购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政府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益项目实施情况等,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同时推行社会组织评估制度,通过评估甄别社会组织的优劣情况,作为公众捐赠和政府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健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俞可平先生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我们举国上下正在迎接60年大庆,各级政府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盛况空前。但是,在挪威,万人空巷的国庆庆典却是由民间组织主办的,政府只是在背后支持和引导。这个故事应该改变我们许多人对于社会组织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