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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女子人行道突然调头撞了身后正常行走的人,结果法官居然认定正常行走的人承担次要责任,要求赔偿7万元。
该案还被青岛中院微信公众号当成典型、优秀案例发布,名称是《普法课堂走路时二人相撞,责任如何承担?》
虽然舆论引爆之后青岛中院微信公众号删除了这篇优秀案例,可是青岛本地的门户网站信网,仍保存着原文,发布时间是2024年11月1日。
在这期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女子刘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应当赔偿。王某则认为,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两人不会撞上。
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
简单的来说,就是女子刘某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突然掉头逆行,撞上了后面正常行走的王某导致自己受伤,而法官认为王某没保持和刘某的安全距离所以负次要责任,然后不厌其烦的调解,最终让没有任何违法和不妥行为的王某心甘情愿的出了7万元赔偿给突然掉头逆行的刘某。
这一案件与其说是老人突然掉头逆行撞了人,更象是玩儿了一出精彩的碰瓷。所以,法官的这一调解显然是在极度的和稀泥,甚至是公然的枉法,是在助纣为虐,自然引发全国范围内网民的愤怒、愤慨。
因为如果在青岛走路,遇到五一、十一节假日大街上、商超里、景区里人山人海时,前后左右都是人,该如何保持青岛中院法官嘴里所说的所谓的“安全距离”?我们又会付出多少个7万元?
更奇葩的是,这种明显有大问题的调解,你干就干了,居然还整成了“优秀案例”,居然又是发公众号又是上电视台的,还想立功授奖么?
因为如果在青岛走路,如果在青岛走路,前面一个老大爷,后面一个老大妈,左边一个老婆婆,右边一个老爷爷,是真的不敢走路了。
青岛中院遭到全国人民包括法律工作者的怒批之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放出现场视频,改称行人相撞未保持安全距离表述不当。
只是无论怎么样的辩解,都无法改变该案中法官的认知里你被撞了也是你的错的事实,至少在该中院的宣传里、在该法官的嘴里是这么表达的。
而且,这么一个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连个追责都没有,难道是想发这么一个声明就糊弄过去吗?
这就是2023年10月25日发生在辽宁鞍山海城市的一个事儿,二审判决时间是2024年9月6日。
你没看错,这次不是法官调解,而是中院二审判决,有人要撞你,你躲开了,要撞你的人自己倒地受伤,法官却认为你不能躲,你躲开就是有错。
上面的二审判决书太长了,此处极简一下:就是一65岁的大妈赵某和一28岁的小伙张某争执,大妈用力用身体去撞小伙,小伙躲开了,大妈自己倒地骨折。大妈报警,警察一看监控,不认为小伙有责任,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大妈到法院起诉,要求小伙赔她1.3万元。一审法官认为虽然大妈撞人有错,可是小伙不让大妈撞而躲开也错,所以判决小伙承担30%的责任赔给大妈近3400元。大妈与小伙都上诉,二审法院法官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3年10月25日,赵某某与张某某发生纠纷。2023年11月28日,海城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记载:现查明2023年10月25日9时左右,在海城市某某桥下桥东空地,因为房产纠纷,张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争吵,两人肩膀部位发生轻微接触,后赵某某倒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一个年轻成年男性应预见到在双方发生激烈矛盾的情况下,与一位年过六旬的女性发生肢体接触的后果shadowrocket 配置导出,且赵某某在与张某某肩膀部位发生轻微接触后倒地,故张某某对赵某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赵某某、张某某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
虽然张某某不具有殴打赵某某的行为,但赵某某与张某某在肩膀部位发生轻微接触后,张某某为了躲闪而后退,张某某理应遇见其后退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倚靠其肩膀的年过六旬的赵某某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遇见,最终出现了赵某某倒地受伤的损害后果,故张某某应对赵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根据赵某某与张某某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赵某某自担70%的责任,由张某某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所以无论是一审法院的法官还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其逻辑都是老人要撞你,你必须让老人撞,你不能躲闪,你躲闪了你就有错,就要承担责任。
而这青岛和鞍山两起案例合体,那么就有请青岛中院和鞍山中院的法官们给一个说法,我们遇到这种事儿的时候,究竟应当躲啊还是不能躲呀?
其实,关于这种情况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早在2019年就给过一个案例,一个公平、公正的案例:2019年,北京某车站的进站口处,67岁的王老太在离开闸机逆行时,与身后正常排队检票的刘女士相撞,被对方的行李箱绊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为脑出血而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赔62万元。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刘女士对王老太的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其实即使不懂法律也知道应当是个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因为只要坚持一个底线就行了:谁违法谁承受、承担后果,守法不能替违法背锅,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第二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