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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转变。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完善统计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建立高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统计法治建设,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河南省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我省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负责拟订统计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省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市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拟订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国家统计局核算全省生产总值,组织核算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劳动工资、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各省辖市、直管县 (市)及省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审批省级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省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省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协助省辖市管理统计局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 (市)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及省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省辖市、直管县(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整理和报送统计政务信息,督促检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指导部门和地方统计法治工作;负责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三)统计执法监督处。组织实施对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监督指导市县行政执法工作。
(四)统计设计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省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承担依法审批、备案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及省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工作;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五)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省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
(六)国民经济核算处(省直管县统计处)。组织落实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配合国家统计局核算全省生产总值,组织核算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生产总值,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开展省直管县 (市)国民经济统计数据汇总和监测,进行统计分析。
(七)农业农村统计处。组织开展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工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能源和生态统计处。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服务业统计处。组织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业统计数据;配合计算全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劳动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四)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组织全省科技研发、社会发展、文化产业shadowrocket提示登录账号、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五)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处。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组织制定有关监测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省辖市、县(市 、区)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六)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调查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协助省辖市管理统计局局长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专业队伍建设;负责外事工作。
(十七)财务处。管理全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经费、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中央和省统计调查经费、省统计局直属各级调查队经费、中央及省级财政下拨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负责机关资产和全省统计系统中央资产管理;承担全省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负责机关财务和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38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统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