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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 已经失效,那么关于非高危行业,如电子行业(组装)等超过一千人的制造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该如何配置?
回复:您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关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这是首次因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而处罚的案例,这意味着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不是纸上谈兵。不配备就等着处罚!企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需求将会持续增加。
1、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2、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目前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等多个省市连续发文,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
目前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湖北省、深圳市、江苏省等地区省份推行安全总监制,安全总监的任制要求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
北京市大兴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幼儿园项目,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人员为215人,但施工现场仅设置了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责令中冶昌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3日内改正,处1000.00元的罚款(京建法罚简(市)字 [2018]第020504号)。
2019年8月6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无锡某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江苏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20余人,未按照《无锡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原国家安监总局和工信部曾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010年10月11日,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苹果美国账号shadowrocket。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
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九十二条 第四款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4月30日)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