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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令中明确公布退役誓词。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即将退出现役,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保守军事秘密,珍惜军人荣誉,永葆军人本色,为军旗增辉,为军队争光。若有战,召必回!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已经2025年2月7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战和被召集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熟悉并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集中统一和指挥顺畅高效,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为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 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贯彻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能力,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坚强保证。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贯彻新时代政治建军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坚持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确保部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强化官兵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思想,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按照能打胜仗的要求搞建设抓准备,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依法治军战略,依靠全军官兵共同建设法治、厉行法治、维护法治,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把依法治军贯彻落实到部队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构建随时能打胜仗的战备秩序,构建与实战化训练相匹配的训练秩序,构建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工作秩序,构建利于练兵备战、利于作风养成、利于官兵成长的生活秩序。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持严格要求与热情关心相结合,坚持纪律约束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完善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军队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增强军队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支部)、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四)宣誓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可以使用军徽;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迎、送军旗;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在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军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宣誓名册由军委训练管理部统一式样和监制。

  宣誓时,如果迎、送军旗,迎军旗在奏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前进行,送军旗在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后进行;如果结合授衔、授装、授旗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授旗,后宣读誓词。

  第十四条 部队(分队)组织战前动员、参加重大演训任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组织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

  誓词内容由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情况确定,可以使用军人誓词。其中,授装时被授装人员可以使用下列誓词:

  我宣誓:我要像爱护自己生命一样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管理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装备;努力学习,刻苦训练,提高管装、用装本领;保守装备秘密,坚决同损害装备的行为作斗争,确保装备安全。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即将退出现役,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保守军事秘密,珍惜军人荣誉,永葆军人本色,为军旗增辉,为军队争光。若有战,召必回!

  第十六条 公民经批准服预备役,应当进行宣誓,宣誓通常在首次参加军事训练期间进行。预备役人员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人员,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刻苦训练,提高本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随时准备应召参战,誓死保卫祖国。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三)坚持严格训练,精通本职业务,熟练掌握所配备的装备,集中精力研究军事、研究战争、研究打仗,提高打赢本领,坚决完成任务;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旅(团)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旅(团)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组织旅(团)机关和所属营、连落实规定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旅(团)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旅(团)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营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营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营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营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连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连党支部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连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连党支部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培育顽强的战斗精神、战斗作风和战斗意志,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问题,搞好全班团结,保持高昂士气;

  第二十九条 旅、团、营、连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军政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军人之间依据所任职务和军衔等级、职务层级,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所任职务构成隶属关系时,职务高的是首长、上级,职务低的是部属、下级,部属的上一级正职首长是直接首长;所任职务未构成隶属关系时,军衔等级高的是上级,军衔等级低的是下级,军衔等级相同的按照职务层级确定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第三十三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通常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第三十四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的,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无法联系,应当主动组织起来,按照指挥管理岗位优先的原则,由所任职务、军衔等级或者职务层级高的军人负责指挥。

  第三十六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军官和士兵之间应当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发扬尊干爱兵、兵兵友爱的优良传统,培养同甘共苦、生死与共的革命情谊,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任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友邻部队(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四十一条 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行动。担负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队(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四十二条 部队(分队)乘舰艇、飞机航运期间,应当遵守乘坐行为守则,听从舰艇、飞机指挥员的指令。

  第四十四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军人着军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军人着军服戴手套需行举手礼时,戴五指分开制式手套的,可以不脱手套;戴其他手套的,应当先脱手套。

  第四十五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或者军衔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或者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或者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二)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进入并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进入;

  (八)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或者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十一)登上和离开悬挂军旗的舰艇时,应当在码头舷梯口(跳板口)附近,面向军旗(悬挂军旗方向)立正、敬礼;数艘舰艇并靠时,只在登上第一艘舰艇前和离开最后一艘舰艇后,向军旗敬礼;登上和离开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应当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军人两人成列行进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同时敬礼,口令由右侧人员下达。三人以上成路行进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由排头人员敬礼;有临时带队的,由带队人员敬礼。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然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件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同时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并报告情况;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四)分队登上和离开悬挂军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军旗敬礼;登上和离开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五十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外军人员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五)与外军人员接触或者遇见来队外宾、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交流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等级高的应当敬礼。

  第五十一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奏唱要求与主会场保持一致。

  第五十五条 军人和部队(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循有关国际惯例和外事礼仪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军容风纪是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戴军衔、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规范见附件五)。

  第五十八条 军队单位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驻地警备工作部门统一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改变季节着装的,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六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使用仿制军服。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擅自将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六十二条 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着作训服。着作训服的具体类型、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第六十四条 军官在日常办公、行政会议、检查调研、室内值班等场合,可以着作业服。着作业服的具体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第六十八条 军人因航天、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具体穿着规范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六十九条 军人在遂行抢险救灾、国防施工等任务现场,或者在高温、高湿的密闭空间训练、工作、生活时的特别着装要求,由单位首长或者带队首长确定。

  第七十条 军人着军服在营区外,应当戴军帽;着军服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或者头盔;着军服在营区内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着军服在室内,通常不戴军帽。

  除宣誓、晋升(授予)军衔、授旗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组织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规定放置;位于交通工具内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职务或者军衔等级最高的首长临时确定。

  (一)参加庆典、纪念、功勋荣誉表彰等活动,可以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具体佩戴方法按照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军人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佩戴军人保障标识牌;佩戴时挂于胸前,不得暴露于服装之外。军人保障标识牌的佩戴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一)不得挽袖(着迷彩夏作训服、迷彩蛙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

  第七十五条 军人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除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外,应当选择符合规定的发型(示例见附件八),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允许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七十六条 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军人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手链、手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需要佩戴口罩时,口罩的样式、颜色应当规范统一;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十七条 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向媒体提供着军服的影像,以及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应当严格执行军容风纪有关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良好形象。

  (一)不得阅览、收听、收看有政治性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

  (六)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七)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视频(音频),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八)不得经商,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

  (九)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推销商品,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八十条 军人参加集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八十一条 军人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军容风纪教育,落实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制度,督促所属人员保持良好的仪容和风貌。

  第八十四条 连级单位每半月、营级单位每月、团级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第八十五条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或者人员,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内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部门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第八十六条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检查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处理。

  第八十七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在与地方单位和人员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军队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军队单位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应当按照军队军民共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地方单位和人员参观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不得向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提不合理要求。

  第八十九条 军队单位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组织军营开放活动,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不得影响部队正常秩序。

  军人不得与非法组织、非法刊物、有政治性问题的媒体媒介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第九十二条 军人不得违规接受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宴请或者馈赠礼品、慰问品,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奠基等活动。

  第九十三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执行军地交往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党政机关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违规接受、处理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的馈赠。

  第九十五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十七条 军人向地方人员提供联络方式时,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因工作需要制作名片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九十八条 军人不得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坚定政治立场,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维护党、国家和军队的利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九十九条 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中外联演联训、国际军事比武竞赛等军事交流活动时,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一百零二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值班、执勤、执行任务等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休息时,可以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

  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育训练活动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操课)和休息时间安排,并报上级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作息时间表,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明确起床、早操、洗漱、开饭、操课(办公)、午睡(午休)、点名和就寝等时间。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的,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的,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司号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营级单位早操时间安排应当与所属分队一致;旅、团级单位机关通常每周出早操不少于3次;师级单位机关通常每周出早操2至3次;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密集型单位的早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工作性质、训练条件、人员住所等情况确定。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值班员组织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值班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值班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以及经批准回家住宿的连队军官、军士外,所有人员应当参加早操。

  营级单位每年会操不少于2次,师、旅、团级单位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密集型单位的会操,由单位首长确定。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连队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其他类型单位适时组织。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连队通常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其间保持肃静,不得浪费食物,餐毕自行离开。

  操课前,值班员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听到上课号(信号)后开始操课;操课中,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遵守操作规程,严防事故,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休息信号和继续操课信号由值班员发出;听到下课号(信号)后,值班员组织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呼号、歌声嘹亮。

  机关办公应当遵守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下班时,应当请假。办公时间不得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上午、下午办公期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连队人员听到午睡号(信号)后,工作日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午睡时间由个人支配,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连队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4次外,其余应当统一安排;其他类型单位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当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点名通常以连队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部署分散的,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音频)方式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如果以班、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首长和值班员应当督促检查。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首长报告。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连队值班员在熄灯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因故不能按时就寝的,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务。

  休息日和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1日以上的,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补休的具体时长、时机和方式,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明确。

  在外执行战备执勤、演习、野外驻训、工程施工、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部队(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节有关规定,由带队首长结合实际确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二)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通知,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按照规定行动;

  (五)督促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安全规定,将本单位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机关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营级单位值班员通常由连级单位主官轮流担任,负责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查人数和报告,并根据本单位值班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九)领导连队值日员、厨房值班员及其他专业值班员(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队单位建立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值班和值日的具体组织与人员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作战值班、战备业务值班等战备值班制度。建立战备业务值班的单位,战备业务值班可以与机关值班合并组织。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应当有代理人,并报告值班首长或者上级值班员。

  旅、团级单位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戴值班(值日)标志。值班(值日)标志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式样和监制。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交接。

  营级单位和连队值班员交接班通常每周组织1次,由单位首长组织;连队值日员和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组织1次,由连队值班员组织。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组织警卫勤务,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命令、指示,准确掌握警卫对象、目标和相关活动情况,结合驻地和部队实际,周密部署警卫任务,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警卫任务通常由警卫分队或者指定的分队担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级单位可以组织警卫分队;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部署警卫任务的单位规定;

  (二)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明确警卫任务、人员编组、执勤装备、通信工具、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三)单独驻防的连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重要目标的哨位,必要时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通联;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

  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旗)人民武装部、干休所等未编配警卫分队或者难以指定分队担负警卫任务的单位,按照军队作战、战备和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警卫勤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组织经常性警卫勤务训练;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了解和掌握下列事项: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和信号;

  警卫机场(库)、码头、阵地和车场、炮场、发射场、试验场、仓库等目标的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署警卫任务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同风险等级军事目标的安全警戒哨位,其卫兵数量和武器弹药、装具的携带标准,按照军队作战、战备和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每日执勤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一百三十五条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度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卫兵对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第一百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协调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带离、控制,以及扣留并立即移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措施进行处置。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通常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连队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战备工作、军事训练、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连队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队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级以上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层层重复开会,减少基层开会和陪会候会。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军队单位应当逐日向上级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案件问题,以及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由营(连)级单位统一(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见附件六)。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机关办公室的桌椅、文件柜、书柜(书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团级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网络室、荣誉室等室(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室内物品放置整齐有序,只允许张贴(悬挂)团级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各类装备和物资应当落实登记统计规定,按照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和定人、定物、定车、定位(以下称“三分四定”)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放在兵器室;战备和训练器材放在器材室;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

  第一百四十六条 舰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设施设备,不得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连队应当认真做好登记统计,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填写“七本、五簿、三表、一册”。七本,即《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连务会记录本》、《党支部会议记录本》、《团支部工作记录本》、《军人委员会工作记录本》、《网络、智能电子设备、涉密载体使用管理登记本》、《文件管理登记本》;五簿,即《军事训练登记簿》、《训练器材、教材登记簿》、《营产、公物管理登记簿》、《伙食管理登记簿》、《军械装备登记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军事训练月统计报表》、《一周食谱表》;一册,即《人员名册》。

  连队具备运用信息系统登记统计条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要求的,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不再进行纸质登记统计。

  “七本、五簿、三表、一册”,除《航泊日志》由军兵种确定外,其他由军委机关有关部门统一式样和监制。军队单位不得在本条令规定以外,增加连队登记统计事项;确需增加的,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连队值班员每日应当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连队首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组织签写责任状、保证书等书面承诺,应当严格控制;军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层层组织签写。

  第一百五十条 军人外出,应当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如实报告去向,按时归队销假。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第一百五十一条 军人请假不满1日的,连队的士兵由连队首长批准,其他类型单位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军队院校学员由学员队首长批准。

  连队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控制休息日和节假日请假外出人数。连队外出人数占实力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担负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通常不超过10%;其他部队通常不超过15%。其中,舰艇部队(分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休息日和节假日请假外出人数比例,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连队的军人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明确注意事项;归队后,应当及时销假。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队首长。

  请假外出不满1日的军人,除就医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驻地,通常于早饭后离队、晚饭前归队;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当日离队、归队时间,但不得在外住宿。

  (一)对符合休假条件的军人,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连队的军人,由营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其他类型单位的军人,由直接首长批准。军委机关部门(不含军委直属机构)、军委联指中心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的主要领导,由中央军委批准。

  (二)军人按照规定已经休假期满的,通常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不得超过10日(不计入翌年休假天数),批准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中军队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应当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休假审批、销假情况,应当报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的,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军人应当立即停止休假,主动联系所属部队,按照要求迅速归队或者赶赴指定地点。

  军队单位应当保障军人的休假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要求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因部队执行作战任务,中央军委或者战区、军兵种赋予的其他重要任务,以及实施紧急战备等情形,确需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的,应当报有休假批准权限的首长批准;相关任务结束后,视情安排军人补休相应假期。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连队应当组织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在熄灯后2小时至次日起床前1小时之间进行。查铺查哨通常由军官实施;现有军官2名以下时,经上一级单位批准,可以增加履行排长职责的军士或者班长查铺查哨。

  营级单位首长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级单位首长和机关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当查铺查哨,并不定期检查查铺查哨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担负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其他部队在野外驻训、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艇部队(分队)的查铺查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应当结合查铺查哨,检查值班人员战备状态保持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查铺时,应当动作轻缓,不影响官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不得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通常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义务兵应当留营住宿,士兵不得单人居住。

  第一百六十条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在不影响战备、训练、执勤等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回家住宿:

  (一)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每日在临时来队住房住宿,工作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操课前归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应当参加单位行政会议和晚点名;

  (二)配偶或者需要本人单独照顾(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生活的,或者本人在驻地分配家庭公寓住房的,可以在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每周工作日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也可以回家住宿1次,当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上午操课前归队。团级以上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调整驻海岛、山区、高原等交通不便地区连队人员离队、归队时间,增加易地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的连队归建后休整期间人员回家住宿频次。

  连队至少保持1名主官留营住宿;现有1名主官的,主官回家住宿具体办法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连队的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家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每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回家住宿的请假销假,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执行;回家住宿的人数,不占外出人员比例;回家住宿的时间,不计入休假天数。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的义务兵、未婚或者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军官和军士,应当留营住宿,但在驻地分配公寓住房的可以回公寓住房住宿;其他军人不担负值班执勤任务时可以回家住宿,因战备、训练和执行任务等需要统一留营住宿的,由军级以上单位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落实司号制度,加强军号使用管理,强化号令意识,正规部队秩序,营造备战打仗的浓厚氛围。

  (一)作息类号用于规范部队日常秩序,在起床、出操、收操、开饭、上课、下课、午睡(午休)、午起、晚点名、熄灯、休息时吹奏或者播放;

  (二)行动类号用于传达简短命令,发出紧急警报,在紧急集合、集合、冲锋、防空、解除警报时吹奏或者播放;

  旅、团级单位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在新兵入营、士兵退役,以及实射实投实爆训练、重大演训活动等任务结束时,应当对个人物品进行点验。其他需要点验的时机由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一)通常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或者上级机关组织实施,机关成立点验小组,到所属单位直接实施或者监督实施;根据需要,可以授权营(连)级单位自行组织;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资进行点验,然后对运行、后留的装备和物资以及个人物品进行点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涉密载体和有政治性问题的书刊,以及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物品应当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军人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应当移交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涉密载体,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物品。

  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组织;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全面交接,严格手续,严防资产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形成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军人因公外出、休假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物品向指定的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三)军人直系亲属来队通常在部队招待所或者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留住,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每年累计留住时间通常不超过45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其他直系亲属来队每年留住时间通常不超过10日;

  (四)军人非直系亲属通常不安排留住,因特殊情况需留住时,士兵非直系亲属留住的,由营(连)级单位首长批准;军官非直系亲属留住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必须强化保密就是保生命、保安全、保胜利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军外单位和人员交往等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加强军事数据的收集、存储、流转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军事数据;不得干扰影响军队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违规获取数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进行经常性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战备秩序,保持规定战备状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常态组织战备演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保持规定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

  部队(分队)战备物资的放置,应当落实“三分四定”要求;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统一保管,并按照规定注记清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部队(分队)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保持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率(在航率),保持作战应用系统常态化运行,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一百八十九条 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有序按照紧急集合方案,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一百九十条 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演练,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战备工作。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前,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视情修订战备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期间,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分队),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聚焦备战打仗,坚持实战实训、联战联训、科技强训、依法治训,发扬优良传统,强化改革创新,推动构建新型军事训练体系,全面提高训练水平和打赢能力。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军事训练管理,坚持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筹划安排各项工作,加强对军事训练的组织领导,建立和督导落实军事训练责任制,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组训。

  第一百九十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军事训练基本制度,坚持按纲施训,正规训练秩序,强化作风养成,端正训风、演风、考风,确保兵力、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第一百九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树立正确安全观,坚决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杜绝无视安全风险违规施训,严格训练、科学训练、安全训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把战时管理作为军事训练演习演练的重要内容,一体筹划部署、一体组织实施、一体检查评估,强化部队为战抓管意识,提高部队战时管理水平。

  第一百九十七条 军人应当严格执行军事体育训练内容和标准,落实军人体型达标要求,练好基础体能,练强战斗体能,练精实用技能,提高完成高强度任务的身心适应能力。

  第一百九十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等零散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保持良好形象和严格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荣誉。

  (一)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时限和所处环境,明确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单独执行任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按照上级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参加国家和地方文艺、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团体及其活动的人员,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相关主管单位管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展示军队良好形象。

  赴国外(境外)执行交流、访问、学习、竞赛等任务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驻外武官机构管理;驻外武官机构应当加强对赴国外(境外)人员的教育管理,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发生涉外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二)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

  (四)休假人员应当严格自我要求,防范酒驾醉驾、打架斗殴、酒后滋事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生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坚持依法办事,依靠军队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所在单位推荐、使用单位考察;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经政治考核合格后方可选用;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应当及时调换;

  (四)公勤人员应当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外,应当参加早操、点名等集体活动。

  (二)伤病员住院期间,由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应当遵守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服从管理;伤病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间的表现,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三)伤病员出院时,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住院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通常派人将其接回;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无权在伤病员出院时批准其休假;

  (四)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应当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绕道他地。

  (二)免职人员应当遵守各项法规制度,自觉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等活动,认真完成单位赋予的各项任务。

  (一)退役军人离队前,上级领导、机关应当与退役军人及时谈心交心,提出要求,并掌握其思想和安置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思想和安置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百零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军人健康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疾病防护和心理健康服务等活动,增强官兵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二百零六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应当组织集体检疫,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以及卫生防病知识教育和预防接种。

  第二百零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健康教育,督促官兵掌握基本的卫生保健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病、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倡不吸烟。

  第二百零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促进形成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风尚。

  第二百零九条 军队单位应当组织军人健康体检,通常每年安排1次;从事饮食服务、饮用水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特殊作业岗位、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其健康体检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健康体检应当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

  第二百一十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随时诊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军人疗养工作,严格落实疗养计划。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疗养员实施的增强体质、提高军事作业能力、防治疾病、促进康复等健康服务保障,提高疗养质量和效果。

  第二百一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部队训练和军事作业中的卫生安全与防护,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安排训练科目与强度,加强卫生防护指导,预防和减少训练伤、职业损伤。

  第二百一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心理健康服务,组织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训练等工作;发现精神心理障碍或者疑似人员,应当及时送诊就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军队单位驻地发生疫情或者部队(分队)进入疫区,应当严格做好防疫、检疫工作。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应当实施全员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军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检查、检疫、隔离、防护等防疫工作。

  第二百一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执行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军队单位实行分餐制度,分餐采取自助餐或者专人分餐的形式组织。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堂应当保持清洁,配置消毒、防蝇、防鼠、防虫和流水洗手、洗碗等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应当洗净,放置有序。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应当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一十七条 基层伙食单位除零星分散组伙单位外,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发现炊事人员患有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应当立即调离诊治。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设厨房值班员,每天由指定的1名副班长或者士兵轮流担任,主要承担给养物资入库验收、逐日消耗登记,督促按时制作饭菜和留样,监督检查食堂卫生,通知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等工作。

  第二百一十八条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每周制订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班长提出,经军人委员会审查、本单位首长批准,由负责军需工作的业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班长、给养员和厨房值班员共同称量登记,并签字确认。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应当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军人委员会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一十九条 军人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食物;家属来队无法在驻地购买的,可以按照采购价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

  营级以下分队与义务兵同餐的军官、军士,舰艇、空勤人员,休假和家属临时来队不在食堂就餐期间,按照规定退伙,但每年累计退伙天数分别不得超过30日。

  第二百二十条 旅、团级单位生活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伙食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供应和经费结算,以及上级赋予的其他饮食保障工作。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优惠幅度根据当地市场供应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百二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坚持作战牵引、服务官兵、监督严格、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落实经费领报、审核报销、经费核算、资金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经费,不得扩大经费保障范围,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基层单位对掌管的各项经费,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及时公布,定期检查;对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经费,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全口径、全寿命、全成本和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资产管理监督,满足资产保障需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资产源头编目编码、打码贴签等规定,进行资产入账登记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资产退役、报废,及时移交空余闲置资产;在规定权限内自行组织退役、报废形成的收益,应当按照军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各类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爱装管装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装(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应当组织专业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装备使用、保管、维护、检查的方法。

  第二百三十条 各级首长、机关对所属部队主要使用的装备,应当做到熟悉数量质量情况、基本性能、日常管理制度、作战运用。装备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配发或者分管装备的技术性能,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会排除一般故障。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规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由装备实力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并及时向上一级单位装备部门备案;

  (七)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禁止擅自拆卸。

  (二)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动用后应当及时清点;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一)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应当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其他装备器材的维护,按照军队装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本单位不能修复的,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二)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级单位每日、营级单位每月检查和清点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和清点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一并进行;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装备数量,按照实用、安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相应装备场区;不便于设置装备场区的单位,应当执行装备场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装备场区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百三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区域使用车辆,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初驶、封存、启封、维护和检查,准确掌握车辆的动用、数量、性能、车公里消耗和维护等动态情况。

  第二百三十八条 军队车辆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军队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军队车辆驾驶证、行车执照和派车命令,不得持军队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不得持地方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军队车辆。

  军队单位使用信息系统派遣车辆的,应当将电子派车命令提供驾驶人员或者用车人员,作为外出军车接受检查纠察的有效凭证。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用于个人接待、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不得将除专车外的公务用车作为个人固定或者变相固定用车。

  军人休假、家属临时来队和家属遇有疾病等情况时,所在单位可以安排车辆到单位驻地的车站、码头、机场、医院接送。

  第二百四十条 军队单位应当对所属人员使用的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电子设备,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品牌型号、手机号码、媒体账号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军队单位和军人在智能电子设备使用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官兵个人隐私;未按照国家法律和军事法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检查、监管。

  (二)不得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值班室、会议室、文印室、传真室,以及通信枢纽、重要仓库、导弹阵地、装备试验场、战场设施等涉密场所和重要办公场所;

  第二百四十二条 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连队官兵在休息日、节假日和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可以使用私人智能电子设备;其他时间,通常以班、排或者连队为单位集中保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军队单位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使用中,应当落实上网登记、终端管理、安全防护、保密检查、技术服务等制度。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军人使用国际互联网,除遵守本条令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控个人网络行为:

  (三)不得在国际互联网开办网站(频道)、客户端和手机报,以及违规注册公众账号、应用号等各类新媒体账号;

  (四)不得使用部队番号、代号和军人身份申请手机号码、注册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以及建立QQ群、微信群、微博群等网络社群;

  (五)不得在网络购物、邮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写单位、身份等信息时,使用军人身份和涉及军事秘密的部队番号等信息;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禁止使用智能电子设备的场所设置禁用标志和存放设施,在重要涉密部位配置有效的技术管控设备,在核心涉密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规带入、使用智能电子设备。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在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时机,需要证明军人身份的,凭军队制发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第二百四十八条 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外出时随身携带。

  第二百四十九条 军人在军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退出现役时,应当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被开除军籍、除名的,应当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百五十条 军人身份证件遗失或者损坏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经团级以上单位审查批准后补发。

  (三)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只提供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个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军人的居民身份证由本人保管使用。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备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记表等个人档案资料中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军人不得私自办理和留存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入伍时或者出国(境)返回后,应当及时将持有的护照和通行证交有关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印章的刻制应当按照军队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到经公安部门审批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禁止私刻公章。

  第二百五十四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监管。印章丢失应当及时上报,严格追究责任,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经制发单位留存印章底样备案后方可启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缴制发单位,按照规定保存、归档或者销毁。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实战化、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官兵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第二百五十六条 营区管理,应当以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由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营区内的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分区管理;确实不具备隔离条件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营区管理。

  团级以上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家属生活区管理的具体办法。家属生活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军队单位应当履行监管责任。

  军队单位营门及其周边应当按照营门管理有关规定设置具有警示、防护、拒止、监控报警功能的隔离防护设施。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外来人员,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说明营区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必要时限定外来人员的活动区域和行动路线,指定人员全程陪同,统一保管其携带的电子设备;

  (四)快递收寄通常在营区外进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营门附近合理划定专门区域用于集中收寄快递;禁止快递人员独自进入营区,确需进入的,应当由接收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六)禁止共享交通工具进入营区;具有精确定位、信息采集、自动联网、数据回传等功能的交通工具进入营区,按照军队有关智能交通工具管理的规定执行;

  (七)防范和制止在营区内发生打架斗殴、酒后滋事、赌博、私藏违禁物品、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私自使用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反国家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各种设施应当实用、耐用、简朴、环保、配套、完好,体现军事、军队特征,符合战备和安全要求;

  (二)各类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规范;车辆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笛、试刹车;

  (五)骑自行车和驾驶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出入营门应当减速慢行或者停车;

  (七)驻城市的单位不得在营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非驻城市的单位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饲养宠物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将宠物带入军事行政区;

  第二百六十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采取环境和文物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生态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军事设施、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绿色环保,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和古树名木。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消防知识教育,设置消防标志,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气源;指定专人管理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查,防止挪用、损坏和失效。

  集中居住的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营区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单独驻防的营级以下单位担负本营区消防任务。

  第二百六十二条 军队单位根据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需要,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营区实施特殊管理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 部队(分队)在野外驻训、行军、宿营等野营活动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和环境,协商解决部队宿营等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当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必要时,应当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措施,加强战斗准备;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停放在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划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油料、炸药、弹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加强伙食保障,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野营地应当经常打扫,在指定地点存放垃圾并及时清理;

  (十一)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山体滑坡、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二百六十五条 部队(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及时进行清扫,掩埋临时挖掘的厕所,清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致谢。

  第二百六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任务必须管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问题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结合日常教育管理与军事训练,开展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安全理论、安全警示教育,加强安全防护技能、安全操作技能、应急避险技能、自救互救技能训练,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全体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第二百六十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结合研究阶段性工作、专项工作、重要任务,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安全预案,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

  第二百六十九条 军队单位应当对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任务面临的安全风险适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

  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每年,其他军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综合检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重点领域、重大活动、重要时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突出人员、车辆、大型武器平台和重要军事目标管控,加强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保持正规秩序,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安全问题。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生事故和案件问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误报、漏报、延报。

  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及其人员除遵守本条令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和协定,严格执行军队涉外管理有关规定,树立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和平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二百七十四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人员通常着军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着便服,在特殊岗位工作的通常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非因公外出通常着便服。海外任务部队(分队)人员具体着装要求,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年度节假日安排,通常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 驻海外基地部队和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应当严格控制人员非因公外出;确需外出的,由部队(分队)首长批准,不得在营区外住宿。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驻海外基地部队官兵配偶、子女可以赴基地探亲下载小火箭加速器2.2,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七十八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应当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确需进入的,应当经部队(分队)首长批准,并对其在营区活动的时间和区域从严管控。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人员驾驶车辆外出时,应当遵守驻在国或者当地的道路交通法规,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停放时通常留人看守。

  第二百七十九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应当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发生涉外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及时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应当遵守国家和入境国(过境国)海关有关法律规定,出国离境前、回国入境前,对个人物品组织点验。

  (一)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战区、军兵种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机关;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军级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应当升挂国旗。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的,通常由营区管理牵头单位负责升挂国旗;与地方党政机关同院区办公的军队单位,可以不单独组织升挂国旗。

  第二百八十六条 军队单位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大型展览活动,可以升挂国旗。

  驻民族自治地区的军队单位,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规定升挂国旗的纪念日和主要传统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二百八十七条 军队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军队单位升挂国旗,不得只升不降,不得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和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百八十八条 升挂国旗的具体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 团级以上单位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二百九十二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旗面式样见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种军旗。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战斗旗帜,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

  (四)师、旅、团级建制单位,不包括机关部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机关直属单位、机关附属单位、人民武装部、老干部服务保障机构和临时机构;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单位执行作战任务,应当使用军旗;军旗通常置于指挥机构位置。

  (二)军旗的请领经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核准后,由军委后勤保障部发放;军旗出现破损、污损、褪色、锈蚀等影响军旗庄严的情况,应当及时更换;

  (四)军旗应当永久保存,不得销毁;因单位等级调整、外事任务取消、更换新军旗等情况,不再使用的军旗应当陈列于本单位军史场馆或者存放于上级单位军史场馆;撤销单位的军旗,交由上级单位的军史场馆或者档案馆保管。

  第二百九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军旗旗面图案。因工作需要使用军旗旗面图案,应当报本单位主官批准。使用军旗旗面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修饰。禁止将军旗及其旗面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旗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因影视摄制、文艺演出需要,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制作和使用与军旗相仿的演出器材。

  公民经批准服现役或者预备役后,应当学唱军歌。军队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集会,应当奏唱军歌。

  第三百零一条 军歌通常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三百零三条 军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状、奖牌、车辆、舰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处。

  第三百零四条 使用军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军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军徽。

  (二)连队,是指建制连和经军级以上单位认定需要按照建制连模式管理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

  (三)驻地,是指军队单位驻扎的地级以上城市或者地区;驻地周边,是指驻地以外与营区直线海里且单程通行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区域。

  (四)人员在位率,是指在位人数与编制人数之比。在位人数,是指除借调帮助工作(1个月以上)、送学、培训、休假、疗养、住院的人员和进行入伍训练的新兵外,其余人员的数量。请假外出、因公出差、回家住宿的人数计入在位人数。借调帮助工作1个月以上人数计入借调单位在位人数。

  (六)海外任务部队(分队),是指驻海外基地部队,以及出国执行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救援、军事援助、护航出访、撤离海外中国公民、中外联演联训、国际军事比武竞赛、仪仗司礼等任务的部队(分队)或者团组。

  (七)军队有关规定,包括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和中央军委以及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

  第三百零九条 军队单位根据本条令授权制定的规定,应当报上一级单位备案;上一级单位发现与本条令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纠正。

  第三百一十一条 本条令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4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

  报告词应当简明、扼要,其内容通常包括报告对象、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首长不报告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示例如下:

  1.中央军委主席检阅部队时,某战区司令员担任阅兵总指挥,报告词为:“主席同志,受阅部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阅兵总指挥××战区司令员×××”;驻香港部队司令员担任阅兵指挥时,报告词为:“主席同志,受阅部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驻香港部队司令员×××”。

  2.中央军委主席视察空军某旅某营时,营长的报告词为:“主席同志,空军×旅×营正在进行××训练,请您指示,营长×××”。

  1.陆军某旅某营早操各连集合整队完毕,连长向营长的报告词为:“营长同志,×连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营早操进行中遇见旅长,营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正在出操,请指示”。

  2.海军某舰列队接受支队长检查时,舰长向支队长的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舰列队完毕,请指示”。

  3.空军某旅某飞行大队正在进行技战术研究时,大队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大队正在进行技战术研究,请指示”。

  4.火箭军某旅某营正在进行装备操作训练时,营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正在进行装备操作训练,请指示”。

  1.陆军某旅某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时,连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请指示,连长×××”。

  2.海军某舰某班正在组织学习时,支队长登舰检查,班长向支队长报告,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舰×班正在组织学习,请指示,班长×××”。

  3.空军某旅机务大队正在组织机务工作时,机务大队长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少将同志,×旅机务大队正在组织机务工作,请指示,大队长×××”。

  4.火箭军某旅某营正在进行技术测试时,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上校同志,×旅×营正在进行技术测试,请指示,营长×××”。

  床铺应当铺垫整齐。被子竖叠3折,横叠4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战备包(枕头)通常放在被子上层,也可以放于被子一侧或者床头柜(床下柜)内。

  蚊帐悬挂应当整齐一致,白天可以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也可以取下叠放。

  穿大衣的季节,白天不穿大衣时,应当折叠整齐,置于被子上面(下面),或者统一置于物品柜内。大衣长久不穿时,应当统一放在储藏室或者个人运行包内。

  经常穿用的鞋置于床下地面上,有条件的放在床下柜或者床下鞋架上,放置的数量、品种、位置、顺序应当统一。

  背包带通常缠好压在床铺一端褥子下面,也可以放于床头柜(床下柜)内。挎包、水壶、雨衣统一放在柜内或者挂载于战斗携行具上、装于突击背包内,摆放顺序、位置应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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