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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3月14日讯(记者 凌薇)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与减肥相关的产品更新迭代,成为中青年消费群体关注的热点。不过,也有不少商家借着“减肥”的噱头,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乃至无证经营,损害消费者利益,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和投诉。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消费者余某与广东叶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氏药业”)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据案情介绍显示,消费者余某花费9万多元购买广东叶氏药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氏药业电商公司”)的减肥产品,发现自己被欺诈后,将叶氏药业电商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叶氏药业告上法院。最终,叶氏药业因“无证经营,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9.62万元,并赔偿该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即28.85万元,合计38.47万元”。

  天眼查显示,叶氏药业电商公司还曾于2019年9月16日,因“利用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宣传其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减肥’的特定功效”,“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被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前述广告,并罚款2万元。

  此外,在多家第三方投诉平台上,叶氏药业的产品也屡遭投诉,投诉内容集中在“虚假宣传”、“产品无效”、“诱导消费”等方面,多起涉诉金额高达数万乃至十数万元。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多次致电叶氏药业,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拨打叶氏药业售后客服电话,对方表示,他只是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对涉诉事件不清楚。

  天眼查显示小火箭现在要收费,叶氏药业成立于2016年1月22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广东晟田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晟田医药科技集团”)是叶氏药业持股51%的大股东,叶冬林是晟田医药科技集团100%控股股东;叶中华是叶氏药业持股48%的二股东;叶国华是叶氏药业法人代表,也是持股1%的三股东。

  叶氏药业电商公司成立2016年8月1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肖鸿辉为持股51%的大股东,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黄满莲为持股49%的二股东。

  叶氏药业官网显示,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线上及线下销售,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药业企业。

  在某第三方投诉平台,中国网财经记者检索发现,自2017年11月份以来,叶氏药业便开始陆续被消费者投诉,投诉内容涉及“欺骗消费者”、“虚假宣传”、“产品无效、要求退款”等。

  一则时间较近的投诉显示,消费者周女士2020年2月28日发帖投诉称,“本人在百度网页看到此减肥信息,添加微信做了咨询。后来他们每天打电话做推销,就信了他们产品购买了商品,吃了一年结果没瘦还胖了。希望追回购买产品的所有款项,涉诉金额13万元。”

  消费者汤女士2020年2月5日发布“叶氏药业虚假销售、诱导消费者”投诉帖称:2019年9月29日,她共花费398元购买叶氏药业相关产品,因没有效果,公司为其安排了营养师;2019年10月9日,她再次花费2800元购买产品,依然没效果,然后前一位营养师向其推荐公司的高级营养师(林);2019年10月25日,她通过高级营养师(林)的微信收款码,向公司支付了2000元订金(收款方:叶氏医药),又于2019年10月29日支付尾款11000元,花费共计13000元;2019年11月5日,汤女士再次通过高级营养师(林)发来的二维码扫描付款20000元订金(收款方:叶氏医药),11月9日支付尾款5000元,共计花费25000元;2019年11月20日,她通过林发的二维码收付款支付11000元(收款方:叶氏医药);2019年12月9日,她通过林发的二维码付款8000元(收款方:叶氏医药);2019年12月19日,她通过二维码支付4300元(收款方:唐人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最终累计花费金额为64498元。

  汤女士表示,“在这几次付款中我有几次不想购买,感觉他们的产品吃了根本没有用,但是高级营养师(林)曾多次让我放心‘把心放肚子里’,并且让我相信他。他还说他能保证我从170斤瘦到105至107斤,且时间最短在2019年12月底结束,最慢2020年1月10日前完成瘦身,收到目标体重。在最后一次购买产品后,我问他是不是瘦不到目标体重了,他依然让我相信他,并把瘦身时间推迟到年起结束(2020年1月24日前瘦到目标体重)。最后一次产品购买后他就对我不理不睬,现在电话也打不通,微信也不回。”

  另一位消费者王女士在2019年12月30日发投诉帖称,“最初购买了叶氏药业工作人员开始推荐的‘奥利司他减肥茶’及胶囊花费398元;几天后,对方说喝这个效果不行,给我预约了高级营养师,对方表示,要想达到理想状态,要再支付3980元;几天后,该营养师表示,这是调理身体的钱,减肥需再次购买产品,对方还表示后面巩固不需要花钱,此次又花费14000元;几天后,对方又说内脏脂肪减好了,还要减网膜脂肪,还说最后网膜脂肪和皮下脂肪一起减,可以省钱,此次又花费了25000元;吃了之后依然没效果,然后该营养师将我推荐至另一位营养师,又花费了18000元。”

  前述武汉中院的《判决书》显示,叶氏药业成立于2016年1月22日,但直到2017年10月27日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叶氏药业电商公司成立2016年8月15日,但直到2017年12月4日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然而在上述两家公司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多时间里,两公司已在对外销售食品及保健食品,前述判决案例中的消费者余某即是在此期间,于2017年6月至10月,购买的叶氏药业减肥产品。

  武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叶氏商务公司在本案的整个销售过程均处于无证经营、无证销售的状态,并隐瞒真实情况,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武汉中院判决叶氏药业对消费者余某退一赔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武汉中院的上述判例,叶氏药业从注册成立的2016年1月22日起,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2017年10月27日止,在此期间的所有销售行为均“构成欺诈”;在此期间曾向叶氏药业购买减肥产品的消费者,均可据此判例,向当地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索赔,乃至向法院起诉索赔。

  同理,叶氏药业电商公司从注册成立的2016年8月15日,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2017年12月4日止,在此期间的所有销售行为亦“构成欺诈”;在此期间曾向叶氏药业电商公司购买减肥产品的消费者,也可据此判例,向当地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索赔,乃至向法院起诉索赔。

  此外,武汉中院在判决书中还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对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而叶氏药业及叶氏药业电商公司在这一年多时间里的“无证经营、无证销售”行为,或将面临两公司辖区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的事后追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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