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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除了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网游中的消费设定额度外,对未成年人的消费投诉与退费申请处置也做了详细规定。
看到这个“征求意见稿”,一位朋友来问我,孩子此前偷偷充值“蛋仔派对”的钱能否拿回来了,我的答案是,或许还得先解决三个问题。
“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是“过错共担”,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监护人都列为过错方,提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过错”做了详细列举。
但在仔细通读“征求意见稿”之后发现,尽管文中讲的是双方“共担过错”,但过错的列举和说明并不对等。
“征求意见稿”对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人责任等过错情形列举详细,几乎包含所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使用爷爷奶奶等近亲属或其他成年人身份信息用于实名认证、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租售平台租赁或购买游戏账号、未成年人与其他成年人共享游戏账号等;监护人未妥善管理本人银行卡、支付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的。
这几乎意味着,只要未成年人利用家长账号登录游戏,家长就必须承担责任,且退赔金额只能在30%~70%之间。
不可否认,如此规定具有一定合理性,家长的确需承担对未成年人监管的义务,并由此支付网络游戏服务平台的部分成本。
只是,相较而言,提及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应承担的义务时,“征求意见稿”却有些浮于表面。比如,“征求意见稿”提出,只有在平台“未接入国家建立的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实名信息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进行超额充值”“未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的前提下,才能100%退赔。
实践中,此三条几乎是网游服务商的标配,那这是否意味着,100%退赔只能落在纸面?权利和义务需要对等,既然“过错共担”是原则,那么,对网游服务平台的监管责任也应更加明确。
当前的退费纠纷多产生于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登录并充值的情况中,但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诉讼案例可知,当未成年人从某些手机应用商店下载某游戏时,该游戏默认以机主(成年人)的手机账号密码登录。此类情况下,就算平台已接入统一未成年人认证系统,也不会被调用,从而缺失了一道登录时的校验环节。这也是很多案例中,手机厂商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原因。
限制游戏时间的“防沉迷措施”基本是网游服务平台的标配,但我们都知道,这个措施是典型的“防君子不防小孩”,平台需要做的是,如何将那些“沉迷”的孩子从成年人的账号里识别出来。
事实上,未成年人的游戏行为发生时间具有鲜明的特征,比如集中在放学后的5点~6点之间;或者一个70岁老人的账户,突然在深夜两点上线……
安全圈里有个名词叫“零信任”,意指对每一个登录者始终保持不信任状态,一旦大模型判断有异常行为,马上调用二次确认功能,比如要求人脸识别或者其他鉴证条件。那么,当系统监控到成年人账户发生异常行为时,平台能否也能基于“零信任”原则,再次确认玩家是否未成年人?
裁判文书网上,不少与未成年人网游充值、退费相关的案例,都只有一审裁定。翻看之后可知,无一例外都是网游平台(或者手机服务商)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注册游戏时,鲜少有用户会注意到这样一条,如果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因此,当消费者将网游平台告上自己所在当地法庭后,法院通常会确认这条协议的有效性,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被要求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然后?往往没有然后了。网游充值退费纠纷金额通常在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玩家如果需长途跋涉至被告所在法院起诉,成本甚至可能超过案值,大多数人只好不了了之。
那么,这种强制要求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条款,是否也应该遵循权利对等的原则,在标准中明确规定可在双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和监护人需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我们共同的义务,“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监护人需担责的法理,也是应有之义小火箭加速器教程视频。只是希望标准中能将“对等”原则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