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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化名)是一名未成年人,在外婆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外婆的微信,在五天之内,先后40次向某科技公司转账充值,用于购买平台虚拟币,打赏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解说的主播,单次转账金额多为1000元或5000元,转账总金额10万余元。后小明母亲发现上述行为,遂以小明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小明转账充值的钱款。
在本案例中,未成年人小明在短时间内给主播转账充值的频率、金额来看,小明的转账行为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小明的外婆对其转账行为并不知情,其母亲也明确拒绝追认,小明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直播平台退还打赏款项。但本案中小明的父母长期与小明分离,并且将小明外婆的微信及银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大意告知小明,对小明未尽相应的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未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直播,也存在过错。
一般而言,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2.如果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全部返还充值的款项?
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而定。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要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就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而言,要看是否结合其平台性质对用户的年龄限制进行明确约定和提醒,并切实采取充分的技术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和陪伴的情况下,沉迷于网络直播甚至大额转账。同时,还要考虑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行动。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及支付密码,避免未成年人随意进行大额消费。同时,直播平台也应加强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进行非理性消费,如设置身份验证、消费提醒等。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总之,当未成年人出现巨额打赏主播的情况时,家长要及时采取行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直播平台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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