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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渠道的多样化和移动支付便捷化,给未成年人消费提供了渠道,也增加了商家区分交易对象的难度。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网上大额消费后,家长要求退款的事件频频发生。
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黑龙江13岁男孩花费2600元,在网上购买了浏阳一网友的游戏账号,家长得知后千里来浏维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庭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售卖者毛先生全额退还交易款项,并补偿200元。
今年13岁的黑龙江男孩小李,平时喜欢玩网络游戏,并偷偷使用父母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二手交易平台账号。
去年10月,小李利用父亲的支付宝,在该平台上花费2600元,向一游戏网友购买了一款国外游戏平台的账号。事后,小李的父母并未察觉,直到半年后发现小李沉溺网络游戏不能自拔,才问及游戏账号及相关装备的由来。
“我虽然不玩游戏,但也知道网络游戏装备是需要购买的,但我并没有给他钱。”在父亲李先生的逼问下,小李这才坦白其多次使用父母名下的支付宝账号购买游戏账号及装备。李先生立即翻看自己支付宝账单,发现在半年时间里,儿子累计使用支付宝消费5000余元,其中最大一笔2600元就是购买了游戏账号。
随后,李先生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与售卖者毛先生进行了沟通,明确表示网购游戏账号者为未成年人,希望能全额退款,但多次沟通未果。
“钱虽然不算多,但售卖者的这种做法肯定不行。”为了维护权益,李先生在沟通得知售卖者系浏阳人后,千里迢迢从黑龙江赶到浏阳,并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毛先生返还游戏账号款2600元,并三倍赔偿原告损失7800元。
面对原告方的诉求,被告毛先生表示,网络交易时,他无法辨别对方是否是未成年人,因为交易的账号是成人注册,对方也从未表示过自己属于未成年人,因此交易是公平公正的,他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电话与小李核实情况后,主审法官确认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小李未告知毛先生其系未成年人,毛先生在认知上并无过错。
“孩子利用持有的父母手机,通过密码找回程序,重新设定了支付宝支付密码,完成了这次交易。”主审法官表示,在说明双方交易经过后,原告李先生的态度也有了明显好转,承认了自己在对孩子的监护上存在过失,未尽到监护责任。
见案件具备调解条件,主审法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决定主持调解,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毛先生向原告李先生退补价款28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且无其他争执。
未成年人不当网络消费行为,反映了家长在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中出现了疏漏,也反映了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监管缺失。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支付行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购买支付行为,在未得到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购买支付行为无效,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
主审法官表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对外界具有一定的判断力,但是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判断能力还相对较弱,易受外界干扰或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别保护,即除了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不能实施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实中,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大额消费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于家长的钱款损失。因合同行为自始无效,双方存在互相返还财产的义务,商家因交易行为获得的钱款,应当返还家长。同样的,商家交付给未成年人的商品,家长应予以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对于商家的其他损失。如果商家为了制作商品,购买了材料、设备,并付出了技术和劳力,相关损失的承担应区分过错情况。
如果未成年人故意隐瞒年龄或提供虚假信息,商家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那么相关损失应由家长承担。如果未成年人没有隐瞒年龄,商家在明知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和认知等不相符的交易行为,那么相关损失应由商家自担。
为此,主审法官提醒,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监督。商家则应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依法处理因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所引发的纠纷,如遇大额消费行为应认真审查交易相对方的注册信息,必要时可以采取订立书面合同,要求对方提供身份信息等手段共享小火箭账号最新版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到注意审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