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小火箭的美区账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日讯 未成年人无法注册使用共享电单车,如果借用成年人账号骑行共享电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5月29日,刚年满14周岁的小郑使用母亲黄某账户扫码租赁使用共享电单车骑行上路,不料撞到骑行电动车的熊某,造成熊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熊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郑负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后熊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索赔未果,熊某诉至法院,要求小郑及其父母购买了小火箭的美区账号、共享电单车的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认为,用户首次使用软件或小程序时需要注册验证,与平台线上签订《共享电单车用户租赁服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账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不能出借,用户应为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士等,条款均以加粗形式进行特别提醒。小郑未年满16周岁,不符合骑行年龄,其是借用母亲黄某账户扫码租赁,因此小郑不是合法的驾驶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户在选择使用“微信用户一键登录”平台前,需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其中包含的《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中对“用户应已具备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骑行能力”“用户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等注意条款均作加粗标注。
首次使用“扫码骑车”时还需验证身份证信息,小郑在事故发生时不满足骑行电单车的法定年龄条件,无法解锁车辆,才使用其母亲账号解锁车辆骑行。因此,出租公司已将相关事项对租车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对防止不具备电单车骑行资格的人骑行共享电单车采取必要的措施。熊某未有证据证明出租公司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故其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而保险公司承保的共享电单车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为平台并非用户,小郑系借用他人账户解锁使用,非用户本人,不是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小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熊某经济损失18万余元,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共享电单车是一种新型绿色环保共享经济,用户可以通过扫码开锁,循环共享。在共享电单车使用过程中,用户亦应注意到其使用的账号属于个人所有,具有排他性,不能随意出借。在他人要求借用时,特别是不满足骑行条件的人员,用户应明确拒绝,否则不仅增加交通隐患,亦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